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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7659370498/2023-00117 [ 发文字号 ] 渡城管发〔2023〕2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 索引号 ] 115001047659370498/2023-00117
[ 发文字号 ] 渡城管发〔2023〕2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城区夜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渡城管发〔2023〕28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城区夜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渡城管发〔202328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企业:

为支持培育发展夜市经济,规范城区夜市管理,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制定了大渡口区城区夜市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渡口区城区夜市管理办法(试行)

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2023625

(此件公开发布)

大渡口区城区夜市管理办法(试行)

培育发展夜市经济,规范城区夜市管理,打造靓丽美观、整洁有序的特色夜市街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城区特定地段、夜间特定时段,以特色餐饮、购物、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业态的场所,以区政府确定的夜间经济业态为准。

2.原则上夜市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不得占用绿化设施。为活跃城区夜市经济,在条件满足的夜市街区地段,可允许在物业范围内定时定点出门店经营。

3.夜市须设立明显的夜市标识牌,并公示夜市相关信息,涵盖夜市概况、夜市设置范围示意图、夜市管理责任等信息

4.经允许的出门店经营范围,须定时定点经营。应划定地界,固定位置,不得越线,并限时经营,具体时间结合夜市经营类别、周边环境情况具体由区商务委、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5.经允许的出门店经营,摆放的座椅、货架、遮阳伞等样式风格统一与街区容貌和特色相搭配协调不得设置固定设施

6.夜市内广告应符合城市广告规划,店招牌及灯饰应统一设计,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7.夜市经营时间结束后,经营者必须将出门店经营的物品收进店内,不得将经营物品滞留在店外堆放

8.禁止在店外烧烤、烹饪等产生油烟、噪音等扰民行为。餐饮门店,在店外经营范围配置防污地垫、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必备环境卫生设施。

9.夜市经营者须遵守“门前三包”规定,即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不乱丢垃圾、乱倒污水杂物;不乱堆乱放、不乱牵乱挂、不乱搭乱建、不乱贴乱画,不高声喧哗扰民;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设施,不得毁损;不产生油污,每周应不少于1深度清洗经营场地。保证整洁卫生、设施完整、秩序井然。

10.夜市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运营单位,须履行夜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协调督促经营者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必要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夜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

11.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按照城市管理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制止纠正查处违规行为

  12.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区商务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镇街对夜市进行检查评比,并通报公示夜市综合评比情况;对评比结果差的夜市管理责任单位或运营单位进行约谈,督促其限时整改优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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