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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7659370498/2023-001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3-05-25
[ 索引号 ] 115001047659370498/2023-001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25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渝(渡)城罚决字〔2021〕104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渡)城罚决字〔2021104

当事人:重庆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3781558014N,法定代表人:廖*财,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165-3#

你(单位)于20211181540分,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轨道十八号线土建十标工地实施了对驶出工地车辆未冲洗干净,未保持周边环境清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1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驶出工地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污染了道路2公里,未保持工地周边环境清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发现从工地出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了道路2公里,工地进出口泥浆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信息;证据四:分包协议证明工地项目名称及进出口负责单位;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工地进出口未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20211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渡)城罚先告字〔2021104),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2021119日向本机关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有权利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故你(单位)的上述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对驶出工地车辆未冲洗干净,未保持工地周边环境清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污染周边环境较为严重,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执法支队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大渡口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2021119

联 系 人: 邱双龙                联系电话:68550208

联系地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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