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7659370498/2023-00111 | [ 发文字号 ] | 渝(渡)城罚决字〔2023〕500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5 |
[ 索引号 ] | 115001047659370498/2023-00111 |
[ 发文字号 ] | 渝(渡)城罚决字〔2023〕500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5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5 |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渝(渡)城罚决字〔2023〕5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渡)城罚决字〔2023〕5001号
当事人:重庆市北碚区春焓树木种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109580162072J,住址:重庆市北碚区天古镇代家村后龙组)
你(单位)于2023年5月23日15时,实施了在中国铁建西派宸樾工地使用不符合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渝DW3951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5月23日15时,你单位在中国铁建西派宸樾工地使用不符合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渝DW3951运输建筑垃圾,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情节较轻,影响较小。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第1次,证明车辆渝DW3951在中国铁建西派宸樾运输建筑垃圾;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车辆渝DW3951不符合《CG035-2020 重庆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技术规范(试行)》;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第1次,证明在中国铁建西派宸樾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渝DW3951不符合《CG035-2020 重庆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技术规范(试行)》情况属实;证据四:重庆市北碚区春焓树木种植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证据五:重庆市北碚区春焓树木种植场委托书,证明代理人权限。
2023年5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渡)城罚先告字〔2023〕5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中国铁建西派宸樾工地使用不符合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渝DW3951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情节较轻,影响较小。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由城市管理、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大渡口支行(账号:50001103600050200387)或者到大渡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大渡口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联 系 人:秦永亮 联系电话:68830539
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街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