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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7659370498/2023-001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8 [ 发布日期 ] 2023-08-18
[ 索引号 ] 115001047659370498/2023-001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18
[ 成文日期 ] 2023-08-18

重庆市城市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渝(渡)城罚决字〔2023〕2010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渡)城罚决字〔20232010

当事人:重庆车来车往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664Y17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石坝村5130

法定代表人:于*联系电话:199****3333

你(单位)于2023725日至26日陆续在洛公子码头进出道路上倾倒建筑渣土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本机关于20238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2023725日至26日陆续在洛公子码头涵洞处倾倒了4车、进出道路坑洼处倾倒了8车建筑渣土,共计约200余立方米,并用挖掘机平整了倾倒的建筑渣土。该行为情节轻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恢复整改,影响较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举报视频、监控视频,证明重庆车来车往物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证明重庆车来车往物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重庆车来车往物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重庆车来车往物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证明重庆车来车往物流有限公司对倾倒的建筑渣土已整改。

20238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渡)城罚先告字〔20232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立即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渣土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因平整道路而实施倾倒建筑渣土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恢复整改,影响较小。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大渡口支行(账号:50001103600050200387)或到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大渡口统一缴费平台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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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施轶苑、江伟      联系地址:大渡口区跃进路222

联系电话:023-68831726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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