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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48XB/2021-001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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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成文日期 ] 2021-12-06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收取非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财政局、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再分发至区县(自治县)疾控制机构的,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重复向疫苗生产企业收费。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市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26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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