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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48XB/2025-000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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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市级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

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2264号)文件精神,现将《大渡口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渡口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

                                 202557

附件

大渡口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22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是指由统筹各级财政用于支持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市级引导、区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教委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健全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区内幼教集团给予支持。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结合市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补助、本级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等,确定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总量,分类确定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及幼儿资助补助资金等,再计算各园补助资金分配额。

(一)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

此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及维持幼儿园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支出。根据市级资金具体下达金额分配,具体奖补项目及分配办法如下:

   1.在园幼儿人数及办园规模等级因素补助。一是将当年市级下达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总额的35%,用于该项补助,并根据当年资金下达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二是该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在园幼儿人数和办园规模等级,并各占分配总额的50%;三是该补助资金拨付方式为:分春秋两学期测算并拨付。

2.新加入普惠奖励。对新入普惠序列的民办幼儿园,当年按一级园每班3000元、二级园每班2000元、三级园每班1000元的标准奖励。

3.办园质量综合考核奖励。将考核年度市级下达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总额的10%,用于该项考核奖励,并根据当年资金下达情况进行适当调节。每年根据年检考核结果对普惠园的办园质量进行考评,按园所数20%30%50%的比例,设一、二、三等奖,一、二、三等奖考核等级奖励资金差额分别为0.80.5万元,如考核为不合格,则不予发放此项奖励。每年年检考核结果确定后下拨当年该奖励经费。

4.非在编教师园龄补贴。对按相关要求合理配备的专任教师(不含民办普惠园举办者),在本园工龄连续10年以上的(含10年),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0元;在本园工龄连续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含5年),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2000元(在本园工龄以单位连续缴纳的社保作为凭据进行计算)。

5.新设立公立幼儿园开办补贴。对区内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按一级园25万元/年,二级园20万元/年,三级园15万元/年给予开办补贴。

6.普惠性民办园会计代账、年审服务费。区教委按照政府采购或内控制度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通过云平台或中介超市购买区内普惠民办园会计代账、年审服务,并由区教委统一支付该经费。

7.支持公办园建设及发展等经费补助。根据当年资金来源情况,安排公办园建设及发展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园建设、办学条件改善、设施设备配置等。

(二)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1.具体补助标准为:按照区教委审批办园规模及实际核定的幼儿人数计算,区财政按1100/生·年标准向一级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1000/生·年标准向二级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900/生·年标准向三级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2.此项补助资金主要用途为:(1)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2)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玩具的购置;(3)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租赁及维护修缮;(4)聘用人员工资及社保支出;(5)幼儿园安全及幼儿园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经常性支出。

   3.普惠性幼儿园以区教委审批核定的办园规模和《重庆市等级园评定标准》的班额规定为依据,按照在园、在籍以及在核定办园规模内予以拨付。

(三)幼儿资助补助资金

此项补助资金用于区教委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通过保育教育费减免、生活费补助等方式,确保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以及孤残幼儿。此项补助资金按应助尽助原则,据实计算。补助标准为:保教费不超过400/生·月,生活费不超过300/生·月,每年按不超过10个月计算。幼儿园根据受助幼儿实际在园月数据实申报补助。

(四)其他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

此项补助资金是指市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和本级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下达的除上述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专项预算,该补助资金将根据资金用途、办园规模、幼儿人数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各普惠性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区教委、区财政局将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工作。对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普惠性幼儿园,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对虚报、谎报人数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普惠性幼儿园动态管理。每年由区教委牵头开展普惠园的年度评审工作,根据其办园条件、安全卫生、规范办园、保教质量等方面的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本年度各普惠园在区域性重点工作、专项工作中的参与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全区公布考核结果。对于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等情况,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扣除相应比例的普惠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办园质量好、进步明显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八条普惠性幼儿园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办园行为不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立即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及补助经费,收回《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匾牌,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幼儿园。被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原则上不得退出,确需退出普惠性幼儿园的,必须提前一年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区教委综合评估,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在收到市级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每年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本级预算在区人大批准后正式下达区教委或各园。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区教委、区财政局须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区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区教委须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确定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充分利用闲置校舍等资源,因地制宜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做好与区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区财政局、区教委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把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557日印发

大渡口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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