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420B/2023-00249 | [ 发文字号 ] | 渝发改收费〔2023〕1144号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9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420B/2023-00249 |
[ 发文字号 ] | 渝发改收费〔2023〕1144号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9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9 |
(转载)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
药品注册费
单位:元/次
类别 | 收费标准 | 备注 |
药品再注册费(五年一次) | 12000 | 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增收20%注册费。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单位:元/次
类别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第二类 | 首次注册费 | 39000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 |
变更注册费 | 16000 | ||
延续注册费(五年一次) | 16000 |
二、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属于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16〕15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