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部门街镇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420B/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渝发改价格〔2023〕1506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体裁分类 ] 结果查询、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发布日期 ] 2024-01-03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420B/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渝发改价格〔2023〕1506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体裁分类 ] 结果查询、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4-01-03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转载)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公司,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

为适应煤电功能加快转型需要,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容量电价政策适用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二、煤电容量电价标准

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2024—2025年,我市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165/千瓦·年(含税)。

三、煤电容量电价分摊

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按照我市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和煤电机组每月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电网企业应将容量电费单独列示、按月发布,并结合各煤电机组实际最大出力考核结果,按月滚动清算系统运行费。

煤电机组经过改造后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并完成认定的以及新建煤电机组投运的,自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四、容量电费的考核结算

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按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相关规定执行。各煤电企业要科学安排检修、停运等计划,有效实现申报最大出力。

五、保障措施

(一)抓好贯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密切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市经济信息委加强煤电中长期交易合同签约履约指导和跨省跨区送电容量电费分摊的衔接,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市场燃料成本的电量电价;市能源局组织开展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认定和动态调整工作;电网企业完善内部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积极做好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工作;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根据调度机构指令提供机组出力;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严格履行电价政策告知程序,确保零售用户准确了解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政策规定,引导煤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并对零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二)强化执行监管。煤电实行两部制电价后,煤电企业、售电公司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市场优势地位等截留批发市场电价改革红利、不合理加价等不当价格行为,确保批发市场价格信号及时、合理传导至零售市场用户。

(三)定期报送政策执行情况。为全面了解掌握政策执行情况,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电力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结算量、价等相关信息;电网企业按季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等信息。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实施。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225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