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科技创新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协调开展全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
(四)牵头负责区级财政科技经费(专项、基金等)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和科技金融融合。
(五)拟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计划,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六)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培育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七)负责编制区级科技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培育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统筹推动科技诚信建设。
(八)牵头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推动对外科技合作和科技人才交流,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九)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建设。
(十)承担科技创新资源引进、外国专家引进及联系服务、科技统计、科技保密、科学普及等工作。开展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等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