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295N/2023-00140 | [ 发文字号 ] | 渡民发〔2023〕44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31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295N/2023-00140 |
[ 发文字号 ] | 渡民发〔2023〕44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民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8-31 |
[ 成文日期 ] | 2023-08-31 |
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渡民发〔2023〕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文件精神,我区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各镇街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渡民发〔2023〕44号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