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295N/2024-00036 | [ 发文字号 ] | 渡民发〔2024〕26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4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295N/2024-00036 |
[ 发文字号 ] | 渡民发〔2024〕26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民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4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4 |
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
渡民发〔2024〕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文件精神,我区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750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保持不变。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55元提高到97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全护理300元、半护理200元、全自理50元,分别提高到500元、300元、100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605元提高到1825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5元提高到162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
五、调标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各镇街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
2024年9月3日
渡民发〔2024〕26号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