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府办发﹝2018﹞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22号)精神,为确保切实做好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并商有关方面同意,现将《大渡口区做好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重点任务责任分解》印发各单位,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大渡口区做好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重点任务分解
序号 |
主要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严格执行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各镇街 |
2 |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推广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运作;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专业化居家养老机构发展;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税务局、各镇街 |
3 |
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退休人员以及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区公安分局 |
区人力社保局 |
4 |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筹资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纳入国家和地方自然保护地的除外)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区农委 |
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 |
5 |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 |
6 |
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在纳入全国异地联网结算医院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 |
7 |
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 |
区教委 |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 |
8 |
积极落实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 |
区民政局 |
区老龄委办、各镇街 |
9 |
深化敬老月活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经常开展对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 |
区委宣传部 |
团区委、区民政局、区老龄委办、区总工会、区妇联 |
10 |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
11 |
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支持社会资本开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在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
区卫生计生委 |
区民政局 |
12 |
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具有本区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金融办 |
13 |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 |
区城乡建委 |
区交委、区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 |
14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过江索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
区交委 |
区财政局 |
15 |
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重点做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
区城乡建委 |
区商务局、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文化委、区体育局、区残联 |
16 |
老年人在免费的公共文化场馆享受优先服务。在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有条件的收费公共文化场馆实行不满65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要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 |
区文化委 |
区财政局 |
17 |
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 |
区体育局 |
区财政局、区文化委 |
18 |
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
区教委 |
区老龄委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委 |
19 |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
区体育局 |
区文化委 |
20 |
老年人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具有本区户籍的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提倡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 |
区教委 |
区文化委、区老龄委办 |
21 |
调解组织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或者仲裁申请。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半收取仲裁费用。老年人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由法院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并快速审查、办理。鼓励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对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或者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
区法院 |
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老龄委办 |
22 |
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把涉及老年人民生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
区司法局 |
区财政局、区老龄委办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重点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