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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50427788XB/2023-000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3-31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索引号 ] 1150010450427788XB/2023-000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成文日期 ] 2023-03-31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渡(渔业)罚〔2023〕4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渡(渔业)罚〔2023〕4

当事人:阴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51021319XXXXXX5016

住所:重庆市XXX区XX镇XX路X号X幢10-10

当事人阴XX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7日,阴XX在长江大渡口段鱼洞长江大桥下水域使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单片刺网3张)实施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查获。2022年12月29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阴XX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渡检意〔2022〕19号)、证据材料影印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赵长东、熊伟查阅移送案卷材料后,我委于2023年1月4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渡检意〔2022〕17号)、证据材料影印件;

2023年3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阴XX在长江大渡口段鱼洞长江大桥下水域使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单片刺网3张)实施捕捞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已接受检察机关教育,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积极参加禁捕公益宣传活动消除违法后果。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261号)的相关要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阴XX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建材市场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或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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