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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50427788XB/2023-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2-15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索引号 ] 1150010450427788XB/2023-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成文日期 ] 2023-02-15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渡(渔业)罚〔2023〕5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渡(渔业)罚〔2023〕5

当事人:

    姓名:梁X、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02251XXXXXXXX8030、住所:重庆市江津区XX镇XXX组。

    姓名:曾XX、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025XXXXXXXX8048、住所:四川省资中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姓名:曾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11025XXXXXXXX8033 住所:四川省资中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姓名:龚XX、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00381XXXXXXXX6410、住所:重庆市XX区XX镇XX村X组XX号。

    当事人梁X、曾XX、曾XX、龚XX4人共同在禁捕水域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梁X、曾XX、曾XX、龚XX4人共同使用地笼(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在跳磴河水域实施捕捞水产品,于2022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跳磴派出所民警查获。经侦查后,于2023年1月17日将案件移送至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我委立案调查。2023年2月3日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分别对4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梁宏等四人非法捕捞案移送大渡口区农委材料》(共计105页);

2、梁X、曾XX、曾XX、龚XX问笔录(4份);

3、梁X、曾XX、曾XX、龚XX身份证复印件(4份共4页);

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 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1份共6页)

5、《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1份共4页)

    2023年2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梁X、曾XX、曾XX、龚XX共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渔业船舶上放置炸药、毒药或电捕渔器。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渔获物;

2、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建材市场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农业农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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