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50427788XB/2023-000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 索引号 ] | 1150010450427788XB/2023-000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5 |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渡(渔业)罚〔202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渡(渔业)罚〔2023〕 6 号
姓名:熊XX、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0225XXXXXXXX35230、住所:重庆市XX区XX街XX号。
姓名:谢XX、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0222XXXXXXXX9231、住所:重庆市XX区XX街道XX村XX组XX号。
当事人熊XX、谢XX2人在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熊XX、谢XX2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3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新山村派出所民警查获。经侦查后,于当日将涉案人员及案件资料移送至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我委立案调查。2023年2月22日12时13分至13时26分,执法人员赵长东、熊伟在大渡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政办公室分别对2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新山村派出所移送材料》(共计7页);
2、熊XX、谢XX春询问笔录(2份);
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 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1份共6页)
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1份共4页)
2023年2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熊XX、谢XX在2023年2月22日携带禁用渔具(抛撒掩网掩罩俗称甩网)进入长江大渡口段白居寺大桥水域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0元(肆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建材市场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