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50427788XB/2023-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 索引号 ] | 1150010450427788XB/2023-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9 |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渡(渔业)罚〔2023〕7号
渝渡(渔业)罚〔2023〕 7 号
姓名: 李XX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11028XXXXXXXX8018
工作单位和职务: /
联系电话: 15XXXX89402
住所: 重庆市大渡口区XXXX。
当事人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2月27日17时40分,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赵长东、熊伟禁渔巡查时,在长江大渡口段鱼洞长江大桥下水域发现1人准备垂钓。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配合下,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李XX的钓具为红色鱼竿1根、翻板钩1副,未发现钓获物;执法人员拍照留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我委立案调查。2023年 2月 28日 10时 35分至 10时 58 分执法人员赵长东、熊伟在大渡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政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11时16分执法人员制作李XX涉嫌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证据照片,当事人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
2、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李XX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 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1份共6页)
5、《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1份共4页)
2023年3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李XX于2023年2月27日携带禁用渔具(真饵复钩俗称翻板钩)进入长江大渡口段鱼洞长江大桥水域,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鉴于当事人在检查时积极配合,归案后如实供述违法行为。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建材市场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