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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50427788XB/2023-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发布日期 ] 2023-10-19
[ 索引号 ] 1150010450427788XB/2023-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10-19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渡(渔业)罚〔2023〕12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渡(渔业)罚〔2023〕 12 号


当事人: 程XX
性别: 男
民族: X族
出生日期: 19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00381XXXXXXXX5214
工作单位和职务: /
住所: 重庆市XX区XX栋XX号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19日19时54分,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赵长东、熊伟禁渔巡查时,在大渡口区长江与伏牛溪河交汇处靠长江一侧发现1人正在垂钓。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配合下,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程XX使用黑色鱼竿(戴氏.青云系列-铂金版S800CM)1根,未发现钓获物。执法人员场照片留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我委立案调查。2023年6月21日15时40分至16时05分当事人在大渡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禁捕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6时13分执法人员制作《程XX涉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证据照片》(1份2页共2张)当事人签字确认。

程XX于2023年6月19日在大渡口区长江与伏牛溪河交汇处靠长江一侧水域垂钓,违反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程XX《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程XX涉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证据照片》(1份2页共2张);

5、《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1份共6页)。

2023年6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程XX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当事人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钓获物,未见明显违法危害后果;

依照《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渔具1套;
2、罚款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建材市场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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