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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50427788XB/2023-000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9-07 [ 发布日期 ] 2023-10-19
[ 索引号 ] 1150010450427788XB/2023-000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10-19
[ 成文日期 ] 2023-09-07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渡(渔业)罚〔2023〕15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渡(农安)罚〔2023〕 15 号

当事人: 熊XX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0010419XXXXXX244X
工作单位和职务: /
住所: 重庆市大渡口区XX镇XX组XX号

当事人在熊XX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07月07日,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跳磴镇XX村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检测工作,共抽取蔬菜样品20个。7月18日检测结果显示村民熊XX生产销售的农产品青椒农药(氯氰菊酯)超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当事人农药使用情况。

熊XX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7月24日执法人员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7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家中现场检查时,发现常规农药一瓶(氯氰菊酯),已使用过半,剩余农药半瓶左右。当事人承认在采样的前几天自己的父亲对自家种植的青椒打过这种农药。7月25日下午,执法人员在执法支队农业执法科办公室对当事人熊XX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常规农药超标的事实予以承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JY(N)[23-7-246-008])。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询问笔录》1份。

4、抽样费用转账记录1份。

2023年8月9日,我委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渡(农安)告〔2023〕15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熊XX生产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熊XX生产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1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大渡口支行建材分理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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