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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50427788XB/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11-23 [ 发布日期 ] 2024-02-18
[ 索引号 ] 1150010450427788XB/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4-02-18
[ 成文日期 ] 2023-11-23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渡(兽药)罚〔2023〕17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渡(兽药)罚〔202317

当事人: 重庆XXX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4XXXXXXBM7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地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双城路1XXXX11-X

当事人重庆XXX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924日,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接到市民通过12345热线电话举报,2023921日,举报人通过淘宝在重庆XXX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双城路1XXXX11-X)花费25.9元购买的宠物药品是假药。大渡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淘宝上重庆XXX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RJXXXX,负责人:刘XX,身份证号码:511113XXXXXX2330)经营的兽药(Terramycin*(泰国辉瑞眼膏))没有中文标识与进口批文,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应认定为假兽药。执法人员将库存里的13盒(支)封存于重庆XXX宠物用品有限公司,1盒(支)带走查验。

重庆XXX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310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一步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共进货50支,每只8.5元,共销售了36支,销售单价为25元每只,销售金额共900元,现库存14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2、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3、负责人刘XX身份证复印件1;4、负责人刘XX《询问笔录》1;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6、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7、证明经营假兽药的照片5张。

20231116日,我委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渡(兽药)告〔202317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重庆XXX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XXX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鉴于该公司所经营的假兽药数量少,货值金额小,也未造成危害和不良后果,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批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药品Terramycin*(泰国辉瑞眼膏)14支。
    2、没收违法经营所得900元(玖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大渡口支行建材分理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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