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要求,(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前一种方式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其中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