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5〕101号)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