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渡水不罚〔2023〕2号)
日期: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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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渡水不罚〔2023〕2号
当事人: 重庆XX清洁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XXXXXXM
地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XX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 卢XX
重庆XX清洁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取水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重庆XX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起,在八桥镇怡林湖取水20次,共360立方米左右,用于环卫作业冲洗公路,未办理取水许可。2023年12月12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在怡林湖进行现场检查核实;2023年12月27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对重庆XX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XX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非法取水行为予以承认,并表态愿意配合调查处理。
本机关认为:重庆XX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鉴于该违法取水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取水量少,未用于经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重庆XX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2日,我机关向重庆XX清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渡水罚告〔2023〕2号),重庆XX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事先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权利。本机关决定对重庆XX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渡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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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渡水不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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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202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