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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委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
水利行政处罚类监管事项 | ||||||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内容 | 监管对象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1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关闭;2、有关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
2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对发生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事实启动行政处罚程序;2、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改正;2、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4、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5、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7、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4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罚款。 |
5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中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停业整顿;2、罚款;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降级、撤职的处分;2、罚款;3、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7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或者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或者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等6项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或者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或者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6项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责令停业整顿;3、罚款;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9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0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或者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或者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2、罚款;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1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2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或者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3、给予警告。 |
13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4、罚款;5、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4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或者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或者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或者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或者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或者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或者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责令停业整顿;3、罚款;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5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6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7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其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 |
18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9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吊销相应资质。 |
20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启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行政处罚程序;2、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罚款 |
21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 |
22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罚款 |
23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中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4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者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者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责令停业整顿;3、罚款;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5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未按照规定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未按照规定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2、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6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罚款 |
27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8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或者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中为建设工程提供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的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或者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6、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9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注册执业人员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2、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0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检查实施;4、检查确认;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罚款。 |
31 | 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监管 | 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水利基建项目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制定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基建项目作为检查对象;3、对水利基建项目开展行政检查;4、对未按许可要求建设水利基建项目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未按许可要求建设水利基建项目的行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3、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32 |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管 |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工程建设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发现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调查;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资料归档。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3、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4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发现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行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3、检测报告无效。 |
3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3、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6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3、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7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3、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8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发现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3、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9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3、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0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及其检测人员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对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 |
41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3、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2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3、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3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及其检测人员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对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 |
44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3、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及其检测人员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对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 |
46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2、实施行政处罚;3、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47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1、责令限期改正;2、实施行政处罚;3、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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