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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2529/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国防动员办
[ 成文日期 ] 2023-07-07 [ 发布日期 ]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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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国防动员办
[ 发布日期 ] 2023-07-07
[ 成文日期 ] 2023-07-07

大渡口区公共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租赁制度

大渡口区公共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租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大渡口区公共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租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重庆市公共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租赁管理办法》(渝防办发〔2020155号)、《大渡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渡财发〔20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国防动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人防工程包含大渡口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所属的人防工程及设施和人防资产。

    第三条 大渡口区人防设施设备管理站负责本辖区所属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租赁工作。

第四条 规范公共人防工程招租方式,应选取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制定合理招租方案并经区国动办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原则上采用公开招租方式进行。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一)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不能公开招募的,按程序经区财政局批准后,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公允价格。

(二)经两次公开征集无意向承租方,可降低底价;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或采取评估和公开招租方式发生的费用占全部租金收入比例过大的,经区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

(三)连续不超过15天(含)的短期、临时性出租出借行为,经区财政局审批后,可协议租赁。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第五条 人防工程公开招租程序:

(一)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租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

(二)在单位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进行公告,广泛征集承租方,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

    (三)经办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条 合理确定公共人防工程租赁期限,建筑面积1000(含)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租赁签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余项目租赁签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七条 纳入城市提升行动计划“人防工程利用专项”的重点人防工程项目,租赁用途应符合区域规划和城市提升要求,由区国动办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议定。

    第八条 公共人防工程租赁合同应明确相关责任、履约保证金金额、租金等。租金按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九条 公共人防工程应按照“能用尽用、有偿使用、用管结合”原则按现状模式出租,财政资金可用于工程排危加固,但不得用于装修,后续使用装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 大渡口区人防设施设备管理站应加强租赁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建立人防工程租赁管理台账,及时清查、核对租金收缴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民防空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大渡口区人防设施设备管理站应加强安全检查,督促承租方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措施,不得擅自转租,不得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禁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对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大渡口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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