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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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1 |
大渡口区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大渡口区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区政府对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五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条 被监督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逾期不整改的,经区政府授权或批准,区司法行政机关向被监督单位下发《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条 被监督的单位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列入行政执法效能考核范围。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