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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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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6-21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大渡口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

大渡口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柔性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坚持处罚(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指导为先,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提高行政相对人获得感满足感,为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柔性执法理念全面树立。通过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完善监管制度,推动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

(二)执法方式方法有明显改变。在柔性执法理念的指导下,积极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回访等非强制性方法,激励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引导确立诚信守法意识,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通过开展柔性执法,既保障严格执法,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又全面权衡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行政目的。把文明和服务贯穿到执法行为的全过程,有效减缓执法对立,形成执法良性互动,提升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柔性执法,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得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符合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柔性执法,应当综合行政目的、具体情况和执法成效,紧密联系本领域、本系统实际,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适当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柔性执法,应选择必要、适当的方式,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得以强调严格管理为由而忽视柔性执法作用的发挥,也不得以推行柔性执法为由而疏于或放弃自身的监管职责。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柔性执法,应当做到程序简明、方法灵活、工作高效,强化主动服务、效率优先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五)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的依据、内容、方式、程序及其权利义务等信息应依法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适用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外,都应推进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贯穿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活动中,对发现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普遍适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也可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确定不同的监管内容和执法重点。

对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柔性执法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对前款涉及的行政执法行为在程序上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施方式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不同特点,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其他方式实施柔性执法。通过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督促、引导或鼓励行政相对人迅速纠正违法行为,自觉遵守法律。

(一)说服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说服教育和疏导的方式,使行政相对人明辨是非,提高认识,心悦诚服地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动,达到及时自我纠错、自觉遵纪守法的目的。

(二)劝导示范。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组建由执法人员、志愿者等组成的行政劝导示范队伍,在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设立劝导示范点,通过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对各类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三)警示告诫。针对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予以警示告诫督促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并告知其正确规范和行为要求,以教育告诫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强制)或处理。

(四)指导约谈。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由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约谈。

(五)行政提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和公众号等各种信息途径,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本机构的各项监管要求,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预防违法行为。对某一类型易发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点对点提醒、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行政回访。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执法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跟踪回访,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并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行政回访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执法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和涉案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切实纠正。

2.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对发现行政相对人不合格监管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查找不合格原因,按限定的整改期限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和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情况。

六、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做到常抓不懈;要调查研判,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推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科学推进;要落实责任制,将推行柔性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与柔性执法相适应的程序规范、工作制度,并通过业务培训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柔性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柔性执法工作不走样、不变形、有实效。

(三)改进执法方式。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将柔性执法作为首选方式,贯穿于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和行政管理工作各方面。注重运用非强制性方法,在事前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法守法,事中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一定纠错观察期,如签订保证承诺书等,事后对违法行为跟踪监督纠正,督促当事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让守法、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推行柔性执法不等同不执法,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假冒伪劣、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以及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出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和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

)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要高度重视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需立案查处的案件线索要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情况回复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规定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把推行柔性执法工作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错时延时执法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推进柔性执法工作,把推行“柔性执法”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做到常抓不懈,确保推进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调查研判,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推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科学推进;要落实责任制,将推行柔性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实施行政柔性执法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推广柔性执法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要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完善长效机制,确保柔性执法推行工作长期坚持,不断提高。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柔性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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