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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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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大渡口区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大渡口区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严格落实“三统一”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

1.细化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台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记录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报送备案、清理等信息。起草部门应建立本单位起草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台账;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向社会“统一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2.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对于重要制度建设事项,要加大协调决策力度,对于部门争议较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便于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建立、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每年至少对1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及时评估,将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执行性、实效性、规范性等作为评估标准,确定文件是否继续施行。评估应当与清理有机结合,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由起草部门组织开展。

3.严格落实建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区司法局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区司法局牵头办理;对区政府部门、镇街、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区司法局在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后可以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办理结果应当告知建议人。区政府部门、镇街、有关单位办理的,办理结果应抄送区司法局。

4.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各制定机关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起草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公平竞争审查部门(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承办机构要协作配合,高效协同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对重大复杂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邀请合法性审核部门提前介入。起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对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充分征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意见,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指导。合法性审核部门可根据需要商请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意见。

(二)严格把握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关键环节,实现全流程管理。

1.严格把握合法性审核环节。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对起草部门(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者报请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与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沟通,并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2.严格把握备案审查环节。区政府部门、镇街、有关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请区政府备案审查,区司法局具体承担备案审查工作。区政府部门、镇街、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区司法局的要求配合相关工作,对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监督检查建议,应当严格落实并按期反馈,确保备案审查事后监督作用发挥实效。

3.严格把握清理处置环节。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上位法的动态变化或者上级政府要求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市级政策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提出清理意见并落实后续处置,及时完成相关文件的提请备案等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应修尽修、应废尽废、动态更新并将相关清理处置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切实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

(一)严格文件属性认定。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依法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公文,都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机构)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对起草文件进行甄别,在立项和送审时注明文件属性。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规范文件报送程序,严格核实文件属性,经审核认定为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对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经审核认定为其他公文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属性认定不准确的文件,退回起草部门(机构)重新处理,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得到规范有效管理。

(二)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的有关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推动精简高效发文。

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发文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对上位文件政策措施具体、工作要求明确或者具备直接执行条件的,不再重复发文,严控发文数量。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部门、镇街制定配套文件,避免层层发文。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务实管用措施,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文字把关,确保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件篇幅原则上不得超过10页(不含印发页)。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加强对送审规范性文件发文必要性、文件篇幅及规范性的审核,确保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地方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不断提高地方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四)严格遵守制发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遵守制发程序。征求意见环节,起草部门(机构)既要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征求意见,也要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起草部门(机构)在完成起草审查评估后,要及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相关背景材料等报送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文件中涉及地形图的,还应当提供审图号或者出图单位的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应当严格把关送审材料,对制定主体、权限、主要内容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制定必要性、可行性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多个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均应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实行集中修改和打包印发。

三、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

(一)强化管理工作责任。

各制定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各环节、各步骤的管理责任,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据可查、行政管理有据可依,切实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件必公开”实现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发布,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平台查询。

(二)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各制定机关要认真做好《办法》和本通知的贯彻落实,配齐配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量,确保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积极组织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人员和文秘人员专题培训,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区司法局要通过组织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培训、现场审查、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定期核查发文目录中是否存在规范性文件未按照相关规定与流程进行管理的情形,并在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本机关上一个季度非涉密发文目录。区司法局要适时组织对本地区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必要,应当及时出具监督检查建议,要求制定机关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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