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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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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大渡口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大渡口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为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扎实开展,进一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根据中办国办《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重庆市大渡口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的案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分别履行行政执法权、侦查权、法律监督权、审判权、执法监督权,强化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有效工作合力,确保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公安机关对不予立案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

1.组成人员

人:唐勇  区委常委  区委政法委书记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公室主任

副召集人:陈  武  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王淩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简志英  区公安局副局长

          黄永东  区司法局局长

   员: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林业局、区网信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分管负责同志。

2.会议职责

    1)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决策部署;

2)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我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动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任务;

3)分析研究、协调解决我区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4)相互通报、总结推广各成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3.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副召集人单位轮流承办,议题由召集人提出或经副召集人征求意见后汇总报召集人审定,全体成员参加;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提出议题申请的成员单位承办,议题由成员单位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相关成员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2)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承办联席会议的副召集人单位负责整理后印发参会单位。会议议定事项参会单位按各自职能抓好落实。

    (二)沟通协作机制

1.日常联络制度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个内设机构负责推进本单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具体事宜的联络协调、业务咨询、意见收集、问题反馈、资料报送和重庆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操作管理等。

2.案件咨询制度

建立案件咨询专家库,由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业务骨干、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等组成。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受咨询的机关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3.信息共享制度

依托重庆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杜绝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充分发挥平台功能,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单位在线沟通等便利作用。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规范信息录入,拓展其在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应用范围,逐步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三)案件移送机制

    1.明确案件移送材料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相关材料:

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接受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法律依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印章;

二是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涉嫌犯罪人员基本信息、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理建议等;

三是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存放地等事项;

四是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是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六是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书、移送材料清单等材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附有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案件移送书应当载明接受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人员基本信息、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印章。

2.规范案件移送程序

1)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移送材料不全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二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是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自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四是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将案卷材料及涉案物品退回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2)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行政执法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同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

(四)监督制约机制

1.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1)公安机关不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2)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3)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4)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2.严格履行监督责任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其移送。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移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必要时直接立案侦查。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对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不接受或者不立案查处的,应当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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