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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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1 |
大渡口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 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大渡口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
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如实、全面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并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七)其他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从严追究授意领导干部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情况登记表
附件
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情况登记表
所涉案号 |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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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 |
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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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时间 |
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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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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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及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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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