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4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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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6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渡口府复〔2022〕01号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渡口府复〔2022〕01号
申请人:某单位。
经营者: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付绍云,职务:主任。
申请人大渡口区跳磴镇周某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周某某加工厂)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服务中心作出的《关于确认苗木树量及直径的通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8日收悉,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关于确认苗木树量及直径的通知》违法。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确认苗木树量及直径的通知》既无案号,又无文号,且显失公正,故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确认苗木树量及直径的通知》违法。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关于确认苗木树量及直径的通知》,是按照征地流程通知其对征地范围内已清理的财产进行数据核对与确认,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30日发布拟征地公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批复(渝府地﹝2021﹞524号、渝府地﹝2021﹞527号、渝府地﹝2021﹞530号)批准对大渡口区跳磴镇湾塘村六社,跳磴存一社、十社等部分集体土地31.3741公顷进行征收,申请人经营地址在批准征收的征地范围内。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确认苗木数量及直径的通知》,主要内容为通知申请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到跳磴镇征地服务中心确认1号、2号、3号、4号、5号、6号地块的苗木数量及直径。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应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关于确认苗木数量及直径的通知》,虽属法定征地程序中的实施行为,但仅系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一个过程性行为,内容仅为确认财物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数量,未设定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向其发出的《关于确认苗木数量及直径的通知》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大渡口区跳磴镇周某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