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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0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发布日期 ]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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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26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大渡口府复〔2021〕14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渡口府复〔202114号    

申请人:刁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翔,职务:主任。

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康路16号。

申请人刁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同意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公司对锦天康都小区消防整改适用应急简易程序的决定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323日收悉,并于2021326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同意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锦天康都小区消防整改适用应急简易程序的决定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0630日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锦天康都小区,本小区的消防设施失效多年,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7月集体辞职,小区业主与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小区消防整改进行了多次沟通。20201216日,锦天物业在未公示消防部门及被申请人的书面决定书前提下,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关于锦天康都小区消防建设招标公告》,称依《重庆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适用应急简易程序牵头对小区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整改。2021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1122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渡春街20213),其公开的《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说明》是被申请人在没征得2/3以上业主同意、未进行现场勘察、没有消防部门的相关报告的情况下作出的。被申请人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说明》,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广大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同意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锦天康都小区消防整改适用应急简易程序的决定违法。

被申请人称:

1.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锦天康都业主委员会于2020720日集体辞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出。20201223日,在该小区服务的物业企业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锦天康都消防整改事项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紧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说明》表,该表已经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盖章确认,我单位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在该表上签署了相应意见。为此,被申请人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依照职权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 被申请人不是本行政复议适格申请主体。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申请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能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而不能将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3. 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11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122日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书面答复,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渡春街20213),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大渡口区锦天康都小区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6号,占地面积10.3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33万平方米,共有1920户。申请人系重庆市大渡口区锦天康都小区业主,其房屋面积为127.82平方米。该小区消防设施失修多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7月集体辞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20211223日,服务该小区物业企业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锦天康都消防整改事项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说明》,同时还提交了重庆渝开恒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大渡口区锦天康都消防系统检测情况》,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天康都消防水系统、报警联动系统改造工程招标文件》、情况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等资料。重庆市大渡口消防救援支队在《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说明》表上签字盖章,被申请人在该《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说明》表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等确认意见。

被申请人于2021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下列政府信息:2020年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96号锦天康都小区消防整改项目适用应急简易程序进行维修的如下资料:1.物业服务企业—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消防情况的书面报告;2.被申请人或消防部门的实地勘查记录及出具的证明材料;3.被申请人参与施工单位评标的会议纪要或其他材料;4.确定施工单位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1122日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渡春街20213号)并公开了下列信息:1.物业服务企业—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消防情况的书面报告;2.被申请人的实地查勘记录及出具的证明材料;3.确定施工单位的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由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签字盖章、被申请人签署意见的《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说明》违法,遂于2021320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锦天康都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管。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快递签收单、关于锦天康都小区消防建设招标公告、渡春街202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春晖路街道现场查勘记录、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消防情况书面报告、《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大渡口区锦天康都消防系统检测情况》、《锦天康都消防水系统、报警联动系统改造工程招标文件》、情况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公示图片、锦天康都大门宣传公示照片、锦天康都1栋、3栋公示照片、锦天康都7栋、8、栋之间的公示栏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说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3月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款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划转资金,申请拨付资金的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同意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锦天康都小区消防整改适用应急简易程序的决定违法,但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既不是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机关,也不是实际拨付机关,且仅在《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说明》表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等确认意见,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被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锦天康都消防整改事项向被申请人提交《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说明》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期间,应适用该法相关规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应以业主委员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专有部分面积仅有127.82平方米,户数为1户,远未达到可以对相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故申请人不符合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

综上,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刁某某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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