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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1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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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行政复议决定书(大渡口府复〔2022〕21号)

大渡口府复〔202221号    

申请人:谢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左立,职务:主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就其于2022623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作回复的行为不服,于20227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2022722收悉,于同月25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52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被申请人至今未予答复。

被申请人称: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我委办公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35楼。在行政复议期间,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邮件编号查询到该邮件被送至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一楼收发室。我委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分属不同楼栋,办公场所亦不同,我委不清楚其收发室是否收悉该信件。因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故不存在未予依法答复问题。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523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邮件编号:XA36253852150),对所需信息表述为:请求公开你局涉及原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跳蹬村1社、10社集体土地上的重庆轨道交通十八号线上九标段《中铁十九局已办理提前介入建设手续》的政府信息。邮政部门将此件于2022524日投递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一楼收发室,其后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收。

本机关于202296日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挂号函的收件人及收件地址情况,申请人未提供;本机关向重庆洪泉物业管理公司调查核实,证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已由被申请人签收。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91日以渡建依复(2022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谢某某进行了答复,并通过邮政专递送达了申请人

认定以上事实,有《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政务公开截图、邮政快递物流详情查询截图、证人证言、重庆洪泉物业管理公司挂号信件收发登记本记录及相关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关于未收悉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张与本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迟至202291日予以答复,属于逾期未答复的行为,依法应予确认违法;因被申请人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已作出答复,责令其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谢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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