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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1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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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行政复议决定书(大渡口府复〔2022〕22)

大渡口府复〔202222    

申请人:谢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左立,职务:主任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7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2022722收悉,于同月25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423日向被申请人书面实名举报: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无施工许可进行施工,且施工中造成举报人的茶水菇淹没及周某房屋可能出现更大危险,请求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无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的茶水菇淹没及周某房屋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处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未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故无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423日通过国内挂号函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实名举报信》(邮件编号:XA23196563250),举报主要内容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无施工许可进行施工,且施工中造成举报人的茶水菇淹没及周某房屋可能出现更大危险,请求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无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的茶水菇淹没及周某房屋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处理。邮政部门将此件于2022424日投递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一楼收发室,同月25日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收。

本机关于202291日要求申请人提供该举报信挂号函的邮件编号情况,申请人同月5日提供了编号,并提供证据证实该邮件收件人为本案被申请人,收件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35楼。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829日对谢某某的实名举报进行了回复,并通过邮政专递送达申请人。

认定以上事实,有《实名举报信》、重庆洪泉物业管理公司挂号信件收发登记本记录及相关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二条关于权限划分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轨道交通工程(不含大修和技改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实施建设管理。由此可见,被申请人虽具有受理并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职责,但就履行该项职责作出规定,其目的在于出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或是公共秩序的维护,并非为特定的当事人提供权利保护;同时,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举报建设项目作出处理决定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除应当具备向行政机关提出过履责申请这一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对请求事项的请求权基础。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其《实名举报信》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无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的茶水菇淹没及周某房屋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处理;其行政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前已述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并非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特定当事人提供权利保护,故申请人不具有对其举报请求事项的请求权基础,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该规定可以理解为赋予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人的程序性答复请求权,但因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被举报单位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对举报人的茶水菇淹没及周某房屋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处理的职责,并非请求对被申请人未答复的行为确认违法,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谢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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