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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1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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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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