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1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8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8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3167/2023-0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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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8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8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渡口府复〔2023〕13号 )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大渡口府复〔2023〕13号
申请人:重庆佳利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丹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红宇,杨玉珊,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职务:局长。
第三人: 李茂春,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代理人:李奎,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佳利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渡人社伤险认字〔2023〕227号),本机关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次日依法受理。本机关2023年6月16日通知李茂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