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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定有关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区域、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我区的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接中央、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承担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保障生态安全。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督查督办和内部考核,承担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会务、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值班管理等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拟订并监督执行生态环境有关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年度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负责党的建设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网络系统维护与安全管理。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综合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有关综合性调研,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计划、综合性规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牵头负责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创建、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工作。牵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及“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的综合性工作。承办国家、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各类督察、巡视、检查等有关工作。承担镇街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和区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中有关生态环境的考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法治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工作。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牵头推进生态环境有关普法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承担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治理监管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承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开展各类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牵头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按规定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转移备案等事项的审核和污染治理设施停运、闲置、拆除审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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