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部门街镇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3-002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3-002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版)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31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职责明确、预警规范、反应快速、处置科学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局)系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缓、处置、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暂行办法》、《大渡口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大渡口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渡口区全区范围内发生的一般(Ⅳ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的控制和处置;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可能波及本区域时的应急处置行为。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污染事故、事件。

4)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高于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区生态环境局配合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

1.5预案衔接

本预案向上衔接大渡口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向下衔接工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衔接关系详见图1.5.1

图1.5.1 应急预案体系衔接关系

1.6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及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区生态环境局统筹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指挥部),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局长任指挥长,由副局长和执法支队支队长、执法支队政委任副指挥长,局办公室、综合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行政审批科、执法支队法规科、执法支队信访与应急管理科、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支队三大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环境宣教信息中心、区污染物减排中心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组、应急抢险组、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及宣传组五个应急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局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的指令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决定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调整和应急状态的解除;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向区政府提出黄色预警信息建议及控制污染防治事态扩大的建议,按区政府授权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制订污染物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环境应急服务队、环保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装备开展现场污染处置;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已经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行政区的环保部门通报事件信息;牵头或协助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根据职责权限发布或协助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2.1.1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组织体系图

2.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执法支队支队长、执法支队政委

成员: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调度全局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程序及时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争取上级部门支援,及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二)各小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由执法支队信访与应急管理科负责人任组长,局综合管理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应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应急处置的统一调度、综合协调;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收集、汇总研判与对策制定;及时报告处置情况与传达上级对应急处置的命令和指示等。

2、应急抢险组

由执法支队副队长任组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支队二大队、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应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开展现场勘查,查清污染情况;指导有关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污染范围的扩大;指导企业开展善后处置;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现场情况等。

3、现场调查组

由执法支队三大队大队长任组长,行政审批科、污染物减排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应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调查事故原因,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根据调查材料,明确事故责任,对事故中涉及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及建议等。

4、应急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任组长,监测站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为成员。负责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参与污染因子、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快速上报指挥部。

5、后勤保障及宣传组

由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环境宣教信息中心、执法支队法规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应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供应、交通运输、信息报告和通报、信息发布、事件舆论收集、引导等工作。

2.3应急专家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情况,经指挥部同意,综合协调组召集2名及以上环境应急专家提供应急处置方面的技术支持。负责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及事件形势动态,提出消除和控制污染的现场处置意见;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对应急处理结果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2.4应急联动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大渡口区经济信息委员会、大渡口区交通局、大渡口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大渡口区商务委员会、大渡口区应急管理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巴南海事处签订了《大渡口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与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签订《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合作协议书》

与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渝中区生态环境局签订《长江跨区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急联动工作合作协议》

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储运分公司伏牛溪油库签订《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社会应急救援处置合作协议》

与重庆诚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社会应急救援处置合作协议》

国环绿洲(重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社会应急监测合作协议》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风险防范

执法支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根据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备案;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应急队伍和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及时排查整改环境安全隐患,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风险管理平台上进行风险信息登记,实现风险信息动态化管理。

执法支队要组织开展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等污染源的检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对一些敏感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及水源地等上游相关工业企业的加大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改正,从源头上消除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执法支队要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督促企业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企业应急物资和应急人员,监督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的执行情况,继续加强新建项目的监管及相应预案的编制和管理。

3.1.2预警监测

生态环境监测站要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建立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环境污染事故监测网。执法支队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数据库、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自动实时监测。

执法支队要加强全区各类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报机制、及时汇总报告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3.2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信息收集

应急值班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告、相关部门通报等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应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件类别、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可能造成或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并立即向当日值班领导报告。

3.2.2信息研判

当日值班领导立即对获取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研判与确认。对不能准确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必须立即现场核实,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并要求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20分钟内如实报告现场情况;情况紧急的,值班领导应向区级有关部门或事发地镇、街道核实情况。

对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值班领导可直接解除警报,按照一般投诉处理。对初判为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值班领导应立即向局长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的建议。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对长江、嘉陵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预警级别标准环境保护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发布和调整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生态环境局发布。黄色预警及以上预警信息由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局应急指挥部应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令综合协调组通知各组成员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指示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综合协调组按照环境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调度事发地政府或责任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先期处置,督促事发地政府或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并报告污染情况。

4)综合协调组将应急接警、甄别、预案启动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中登记,并会同后勤保障组及宣传组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5)综合协调组会同现场抢救组、应急监测组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如情况紧急,综合协调组会同现场抢救组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控制污染蔓延、舆论引导的建议。

6)可能涉及跨行政区污染的,综合协调组会同现场调查组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3.3.4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后,综合协调组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或者报请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按有关规定宣布或者报请区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报送程序和途径

后勤保障及宣传组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收集、整理、汇总企业、局指挥部各工作组、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各类综合环境应急处置快报,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报送信息以及对相关部门通报。

除对外报告、通报外,后勤保障及宣传组还应编写工作日志,并将各类信息报告和通报抄送指挥长、副指挥长和综合协调组。

当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半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口头报送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送信息;如有特殊要求,按要求报告。

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全市以上重大影响的,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3.4.2报送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3信息续报

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并于16:00前分级别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

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分级别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应对工作,同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同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综合协调组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本区应急组织机构无法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外部救援单位等请求救援。

涉及跨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涉及的两个区的应急指挥部协同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4.2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立即发出指令,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指挥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

应急值班人员应先期对应急情况进行现场勘验,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向值班领导汇报,如响应Ⅳ级预警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在10分钟内发出出警指令。综合协调组、应急抢险组、现场调查组自接到出警指令20分钟内,必须完成应急物资设备、执法取证设备、通讯保障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应急监测组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应急监测及应急防护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后勤保障组及宣传组根据其他工作组的需求协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和现场保障工作。

4.2.1指挥协调

综合协调组分为前方指挥小组和后方调度小组,两个小组应按照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协同开展工作,两个小组的组长及成员由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现场指定。

前方指挥小组:

1)到达现场后,立即与责任单位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取得联系,参与部门联席会议和指挥协调工作,向责任单位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议。

2)收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制订现场指挥调度方案,通过现场工作会议等方式调度相关处置工作。

3)向局应急指挥部其他工作组及政府相关部门传达领导指示、政府现场处置指挥部指令,通报环保部门污染处置情况。

4)检查、巡视、督促局指挥部其他工作组工作情况,收集污染处置和指挥调度情况,与后方调度小组协同指挥调度工作,并将应急指挥调度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5)编写指挥调度工作日志,于每日15:00前书面报后勤保障及宣传组。

后方调度小组:

1)根据前方指挥小组相关要求调度后勤保障组及宣传组做好物资、队伍、设备、车辆、经费等保障工作。

2)督促后勤保障及宣传组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快报报送和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3)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现场处置情况,向前方指挥小组传达领导指示,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区县的环保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将应急指挥调度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编写指挥调度工作日志,于每日15:00前书面报后勤保障及宣传组。

4.2.2污染处置

应急抢险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综合协调组的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开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1)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开展现场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3)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企业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方法,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每2小时向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及宣传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将应急处置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5)编写污染处置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书面报综合协调组。

4.2.3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综合协调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大气、水体、土壤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3)及时收集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相关数据,对照环境标准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每2小时或根据调度指令要求及时向综合协调组报告相关情况。

4)根据需要协调市局或相关区县监测力量增援。

5)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6)协助执法支队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登记应急监测情况;编写应急监测快报和工作日志,及时书面报综合协调组。

4.2.4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综合协调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调查工作。

1)查明涉事单位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如遇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不明,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

2)查明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可能进入外环境的通道。

3)查明污染发生原因,做好调查笔录,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通报并会同公安部门及时锁定相关证据。

4)每2小时或根据调度指令要求及时向综合协调组报告相关情况,将现场调查情况放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附件中共享。编写现场调查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书面报综合协调组。

4.2.5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及宣传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综合协调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后勤保障工作。

1)与各工作组密切衔接,及时调配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仪器设备、应急车辆参与应急工作,协调指挥大厅、指挥车、单兵应急平台、通讯、网络和电力保障。

2)协调应急工作经费。

3)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4)编写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将工作情况通报其他各工作组。

5)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对口的重要部门和领导提供接待服务。

4.3响应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装置已处于安全状态;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已基本消除,有关部门已采取并继续采取保护公众免受危害的有效措施。应当终止响应。各应急工作组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建议,由局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现场抢救组根据需要实施环境监测及防控。督促责任单位对泄漏风险物质进行回收,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5.2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组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和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组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协助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情况特别复杂的,可报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延期。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组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生态环境部或市政府调查组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5.3善后处置

综合协调组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责任单位必须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环境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5.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后勤保障组及宣传组结合局应急指挥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信息发布工作。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1)提出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经指挥长审批后按照工作程序报区委宣传部、区政府,通过政府或政府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收集、研判、报告和引导工作,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疑问、谣言、传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澄清事实。

5.5总结归档

舆论引导工作结束后,综合协调组牵头,其他各工作组配合完成相关文字、影视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评估预案响应、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等情况,形成应急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执法支队归档。执法支队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过程、处置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根据要求分别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归档后,执法支队组织相关单位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中补齐本案件所有登记,办结案件。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与管理;依托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建立健全污染处置、损害评估等专家队伍;依托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专业救援队伍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加强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指挥部应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实战演练,以提高防范风险和处置“特”情的能力。

局环境应急队伍各成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应急值班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全天候通讯畅通(包括休息日、节假日)。

6.2物资装备保障

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监测站要分别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加强环境应急监测仪器、防护设备、物资器材、车辆船舶、通讯装备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日常动态管理,确保应急处置物资能随时调用。依托市生态环境局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6.3应急技术保障

执法支队依托“重庆市环境应急物资设备管理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备案平台重点风险源登记及隐患排查整治系统,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和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以及各类污染物处置方法、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等信息。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加强风险物质监测技术、监测设备的储备工作,提升应急快速分析能力。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依托市生态环境局的技术支持,开展适合辖区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应急处置技术储备,掌握应对方案,为污染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4应急通信保障

局内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障通讯器材随时处于正常状态。局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各职能组负责人电话及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6.5应急资金保障

将环境应急经费纳入常年经费预算,建立应急专项资金,落实应急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演练培训等专项经费。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用设备和应急救援工作必需之经费。

7宣传培训演练及预案管理

7.1宣传教育

向社会公布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

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环境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防范、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在环境污染事故重点防范企业中普遍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加强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性和防范事故的意识。

7.2技能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专业人才;加强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水平。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7.3预案演练

区生态环境局应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演练后应进行总结和分析,及时发现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并进行解决,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对预案及时进行总结和完善,使预案发挥应有的作用。

7.4奖励与追责

奖励:对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环境污染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科室(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追责:追究环境污染事故相关科室(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应急预案管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各部门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完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原则上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

8附则

8.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8.2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