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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3-002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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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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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版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31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我单位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科学、高效、有序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减轻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最大程度的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确保饮水安全、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日施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日施行);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122日施行);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4种类型情景导致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设备设施故障、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环境风险物质直排入河道、湖库或渗入土壤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河道或渗入土壤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致病菌、农药、化肥等污染物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体造成的水质污染;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集中排放造成的水质污染。

4)水华灾害事件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

1.4预案衔接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制订的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重庆市大渡口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纵向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做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响应、早处置,最大程度地保障饮水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由局主要领导亲自负责,业务领导分管负责,相关科室、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实战与预案相结合,准备好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分级快速作出反应,启动相应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好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有效控制事态漫延。

4)加强联动,资源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救援力量、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完备、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1.6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组、应急抢险组、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及宣传组五个应急小组。应急组织机构图如下:

2-1 应急组织机构图

2.2各应急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2.2.1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启动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后,现场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局长任指挥长,副局长和执法支队支队长、执法支队政委任副指挥长,局办公室、综合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行政审批科、执法支队法规科、执法支队信访与应急管理科、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支队三大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环境宣教信息中心、区污染物减排中心为主要成员。负责统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指挥,向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2.2.2综合协调组的组成和职责

由执法支队信访与应急管理科负责人任组长,局综合管理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应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应急处置的统一调度、综合协调;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收集、汇总研判与对策制定;及时报告处置情况与传达上级对应急处置的命令和指示等。

2.2.3应急抢险组的组成和职责

由执法支队副队长任组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支队二大队、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应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开展现场勘查,查清污染情况;指导有关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污染范围的扩大;指导企业开展善后处置;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现场情况等。

2.2.4现场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由执法支队三大队大队长任组长,行政审批科、污染物减排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应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调查事故原因,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根据调查材料,明确事故责任,对事故中涉及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及建议等。

2.2.5应急监测组的组成和职责

由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任组长,监测站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为成员。负责开展饮用水源地应急监测,参与污染因子、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快速上报指挥部。

2.2.6后勤保障及宣传组的组成和职责

由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环境宣教信息中心、执法支队法规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应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供应、交通运输、信息发布、事件舆论收集、引导等工作。

2.3应急专家保障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情况,经指挥部同意,综合协调组召集2名及以上应急专家提供应急处置方面的技术支持。负责根据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及事件形势动态,提出消除和控制污染的现场处置意见;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对应急处理结果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3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与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范围应与水源地调查范围保持一致。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可通过水源地或自来水厂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变化信息,也可以通过收集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获取水质预警信息。

2)可通过12369热线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

通过日常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相关单位报告获得事故信息的部门,负责信息真实性核实,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上述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综合协调组收集各方情况后,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提出预警的建议报指挥部决策。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级)、黄色(级)、橙色(级)和红色(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认为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并有可能影响到下游水源水质和取水安全的,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发布的对象为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通知各应急组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4)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3.2.4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状态。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程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或片区执法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了解掌握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要坚持边处置边报送、边核实边报送原则,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报告基本情况,经核实后书面续报全面准确情况。

3.3.2信息通报程序

经核实后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可能受影响的区、街道办事处,镇、乡等部门进行通报,确保快速、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障辖区水环境安全。

3.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用传真、政务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需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材料。书面报告中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4事态研判

预警启动后,由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研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情景判断(属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或水华灾害引发的事故)、对事故源进行定位、判断危险物质泄漏数量和面积、距离饮用水水源地的距离和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的危害等。

3.5应急监测

监测过程中需记录实施监测方案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及报告方式;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在污染团上下游设定监测断面;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根据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布设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根据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报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布点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在尚未受到污染区域布设控制点位。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和水文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方式,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

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固定源排放口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水华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强化取水口不同水层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主要根据污染程度和水文条件确定。

4)分析方法:凡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进行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以确认现场的监测结果。

5)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数据处理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6)监测过程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原始样品采集、现场分析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统计等过程都要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污染源排查。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有机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大型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状况。

营养盐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状况。

细菌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状况。

农药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果园种植园(户)、农灌尾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状况。

石油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涉及道路交通运输的加油站、运输车辆,涉及水上交通运输的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以及油气管线,调查上述石油类物质运输或储存设施的异常状况。

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大型工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等,调查上述单位或储存(运输)设施的异常状况。

2)污染源处置。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应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综合考虑设置应急措施启动条件。

1监控发现水质异常通过水质监控首次发现水质异常信息,并可能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启动应急措施。

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其藻类暴发过程、暴发区域和持续时间受多个条件综合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其危害主要源于藻类暴发过程中产生的藻毒素、藻类厌氧分解中产生的异味物质。其影响在空间上具有局限性,且一般多通过水质监控发现(或肉眼观察、监控证实)并获得事件信息。

上述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条件:在一级保护区,出现叶绿素a监测指标异常(大于10ug/L)或水色异常,且经过重复监测,核定监测数据无误。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叶绿素a监测指标严重异常(大于40ug/L)或水色异常,建议跟踪监测,至水质恢复正常。若水质持续恶化,且一级保护区边界指标也出现异常。

其他类突发环境事件。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事件的产生主要源自面源污染物受高强度降雨冲刷的累积效应。由于污染源分散不集中,大多通过水质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固定源、移动源由于偷排、泄漏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亦可能第一时间通过水质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

上述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条件:在二级保护区内监测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重复监测无误。二级保护区上游40km以内或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加强水质监测、原因调查和信息跟踪研判。若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且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0km以内或4小时流程范围内亦表现异常。

2)突发水环境事件报告。通过群众、相关单位的突发事件报告并核实后,分管领导应向主要领导汇报,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7.2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方案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相关供水单位应对方式、物资调集、污染处置措施、应急监测、专业人员等。

到达现场后,应急抢险组应立即开展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指导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1)到达现场后若有人员伤亡要首先进行抢救。

2)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3)形成初步判断、确定污染种类。

4)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现场调查组与应急监测组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寻找污染源,通过对事故现场的监察、监测、拍照、摄像、录音及个案分析,全面掌握事故现场的特点,根据各方面因素,寻找因果关系,做好现场调查记录。

5)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

综合协调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定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

6)情况上报

综合协调组争取在30分钟内将现场调查情况及应急处置措施等报经局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分别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初报,续报在处置期间每天不少于1次报送,终报在事故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

7)污染警戒区域的划定及消息发布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综合协调组拟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报经局应急指挥部同意后上报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发布警报决定;综合协调组组织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经局应急指挥部同意后,上报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勤保障及宣传组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8)污染跟踪

应急监测组与专家会商后,向综合协调组及时报告监测数据现场调查情况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信息经局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9)调查取证

事故调查组要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组织现场调查组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3.7.3供水安全保障

受事故影响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8舆情监测信息发布

3.8.1舆情监测

1)建立舆情工作制度。建立环境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对舆情进行监控、收集、整理、汇总,及时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进行网上回复。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加强网上的讨论沟通。

2)加强对舆情的研判能力建设。在舆情事件结束后,对舆情事件的发生原因、传播途径、传播特点、处置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对舆论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对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在舆情收集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舆情的走势,找出重点难点,认真做好环境舆情监测预警工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8.2发布方式

提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经指挥长审批后按照工作程序报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政府或政府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3.8.3发布的主要内容

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事件发生时间或预期持续时间;事件类型(分为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和水华灾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影响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提请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的热线电话及其它必要信息。

3.9响应终止

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后期工作

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具体内容。

(一)后期防控

责任科室: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水生态环境科、污染物减排中心。

工作要点:响应终止后,根据需要实施环境监测,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二)事件调查

责任科室: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支队三大队。

工作要点:通过污染源分析、明察暗访等方式,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特征,采取自然灾害、违法违规、生产事故等类别进行事件性质分类,根据不同类别区分,明确事故责任人。

(三)损害评估

责任科室:执法支队信访与应急管理科。

工作要点:采用与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相适应的方法进行评估,损害大小通过经济损失、影响人数、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导致水源取水中断天数等定量指标来评价。

(四)善后处置

事故的调查总结由综合协调组承办,经局应急指挥部同意后,调查结果报请区政府审核,并组织对污染进行清理收集,防止隐患隐藏。

5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经费保障及其它保障等具体内容。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建立通信信息库,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通信畅通。

(二)应急队伍保障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施全局总动员,依靠全体干部职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妥善处置。

(三)应急物资保障区生态环境局应购置必要的应急监测、现场勘查及抢险救援装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企业针对饮用水源地的特点,购置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抢险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确保发生事故时在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

(四)经费保障局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装备设备配置、人员培训、日常巡查与应急处置。

(五)其他保障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技术保障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为主导。

6附则

(一)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又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异常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水厂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水质超标水质超标是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III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二)预案演练和修订

1.预案演练按照为实战、讲实用、求实效目标,不定期组织岗位人员进行业务技能竞赛演习,使岗位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做到临场处置有序、不慌乱。原则上取水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2.预案的修订根据我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形势变化和预案演练或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完善,并备案,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3.预案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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