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07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8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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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8 |
重庆市大渡口区丰收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为保护大渡口区丰收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特修订本预案。
1.2.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8)《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2.2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
1.2.2.1技术标准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地下水质量标准》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5)《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7)《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8)《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9)《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10)《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1.2.2.2其他资料
(1)《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2)《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4)《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的原则。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各项工作。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的原则。区政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部门或相关区县进行联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支持和社会救援力度。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各镇街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有序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整合资源,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丰收坝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大渡口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重庆市大渡口区丰收坝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重庆市大渡口区丰收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环境事件。
1.6.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水环境事件。
1.6.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大渡口区丰收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护、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应急组织机构见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事发镇街、城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2)。
区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2.1.1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
(3)传达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
(4)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
(5)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
(6)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7)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8)当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后,必须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
(2)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3)传达指挥部各项命令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
(4)检查督办各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蔓延;
(5)向区委、区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政府负责重庆市大渡口区丰收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学救护组、舆论引导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工作组、社会稳定组。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应急监测工作。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监测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足够代表性的监测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目标的不同,应急监测可分为污染态势初步研判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污染态势初步研判阶段,应急监测的目标是尽快确定污染物种类、监测项目及污染范围;跟踪监测阶段,应急监测的目标是快速获取污染物浓度及其变化趋势信息。监测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环境应急监测报告。
1.监测点位
监测断面的布设以准确掌握污染团移动情况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污染物浓度变化为目标,根据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建立监测断面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应急处置工程措施、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点分布情况,一般每10~20公里布设一个控制断面。若污染带超过100公里,可适当增加断面间距。必要时,根据信息发布要求固定若干个控制断面,作为对外发布信息的依据。
断面的布设应考虑交通状况、人员安全等,确保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2.监测频次
应急初期,控制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原则上每1~2小时开展一次监测,其中,各控制断面采样时间应相同。用于发布信息的断面原则上每天监测次数不少于1次。根据处置情况和污染物浓度变化态势进行动态调整。
全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情况,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按规定将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政府指示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寻求帮助和指导。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时,由区政府协调。
4.2.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事发单位或知情者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跳蹬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值班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区级有关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丰收坝水厂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视频监控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区生态环境局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公安分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通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2信息研判和会商
接到信息报告后,应急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区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建议立即启动大渡口区丰收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3.1监测监控
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水文、气象等监测,收集、分析必要数据,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
跳蹬镇人民政府对水源地进行巡查,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将巡查情况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丰收坝水厂对水源地取水口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质进行日常监控。对自来水进水、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出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预警。
4.3.2预防
(1)基于全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整合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风险防控信息和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跳蹬镇人民政府是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首要接收中心,值班人员在接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经甄别与确认后,快速报告给应急指挥部。
(3)应急办公室要指导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丰收坝水厂饮用水源地产生影响或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响应。
(4)大渡口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成员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应急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成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5)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进行监管或处罚执法,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内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
3.3.3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等级。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升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预警启动的条件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实施预警。
①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交通、生态环境事故,导致污染物可能进入饮用水水源地;
②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道路、桥梁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导致污染物可能进入饮用水水源地时;
③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数据发生异常或超过常规监测数值时(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
④当丰收坝水厂的取水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时(参考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
⑤当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⑥当发生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地质、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保护区水质异常时;
⑦当发现有污水排入、水面有异常漂浮物、取水颜色异常等;
⑧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启动预案。下达启动大渡口区丰收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命令。
②实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预警信息及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进行实时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源、影响人群和地理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③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通知水源地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密切观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变化,组织开展制水环节水质检查,观测水源细菌及其他微生物变化情况。
④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堵截连通水体。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⑤启动备水。通知供水单位做好水源、清水储备以及水厂间调剂补给工作;告知公众适当储备饮用水。
⑥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预警调整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4.4.1信息报告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镇街、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知情者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也可通过(023)61510901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或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报告,也可通过(023)68081234区政府值班室电话向区政府报告。
(2)区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应急指挥部将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政府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按要求向部门通报。
(3)上级部门先于区有关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区相关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值班室在事发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1小时内书面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4.4.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区消防救援支队(遇火灾爆炸)、区交通局(遇水上运输事故)、区公安分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区应急局(遇企业突发水环境事件)、区农业农村委(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4.4.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1)信息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③处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2)信息通报
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应急联动协调机制要求,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进展和结果。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江(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等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点位、频次、方法等,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3)及时收集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相关数据,对照环境标准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每2小时向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和事件调查组报告相关情况。
(4)根据需要协调市级或周边区县监测力量增援,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源参与应急监测耗材储备、设备维护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5)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6)将应急监测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大气监测布点”“水监测布点”中登记;编写应急监测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书面报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和事件调查组。
4.7.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由事件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
事件调查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医疗场所等,调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2)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等的异常情况。
(3)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运输船舶、码头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4.7.2切断污染源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如曾家岩大桥)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4.8.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断源、控污、治污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4.8.2应急处置
(1)应急队伍在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病人,进一步了解事件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来源及范围和所影响的范围等。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进行现场处置,组织现场抢险,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
(2)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事故现场证据收集工作。
(3)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污染警戒区域的划定及消息发布。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指挥部拟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发布警报决定;应急指挥部要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5)污染跟踪。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6)调查取证。应急指挥部要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7)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应急指挥部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订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
(8)当取水口发生污染,有义务立即通知下游取水口部门,告知污染情况。从而使下游取水口部门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事故的扩大。
4.8.3应急供水保障
丰收坝水厂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应急措施,当深度处理后水质仍不达标时,应做好水厂间调剂补给或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密度,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4.8.4医学救援
医学救护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应急保障组应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沙袋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等。
舆论引导组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重要生活必需品、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布响应终止,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响应终止后,善后工作组对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进行回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后期污染监测;应急处置组开展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工作,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调查组根据职权划分,按照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督促涉事企业或水源管理部门开展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定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及重建的依据。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配合上级政府组织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善后工作组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跳蹬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预案演练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应急反映能力和救援能力。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保障应急期间供电需要和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应急保障组应对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区政府保障经费,专项用于大渡口区丰收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区财政局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负责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落实岗位责任,积极参与演练,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区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对本预案的内容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渡口区丰收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大渡口府办发〔2018〕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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