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07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8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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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8 |
重庆市大渡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大渡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全面提高应对大渡口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的影响,规范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预案。并为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提供支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编制和完善各类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本预案适用于大渡口区在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与辐射、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大渡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大渡口区扬尘控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执行。
《大渡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大渡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建桥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大渡口区重点环境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特别重大(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7)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大渡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护、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应急组织机构见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事发镇街、城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2)。
区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2.1.1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
(3)传达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
(4)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
(5)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
(6)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7)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8)当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后,必须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
(2)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3)传达指挥部各项命令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
(4)检查督办各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蔓延;
(5)向区委、区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政府负责大渡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学救护组、舆论引导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工作组、社会稳定组。
3.1.1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环境安全监测工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应急管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局。
3.1.2风险预防
(1)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全区各级部门要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水上交通事故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3)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接受其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突发污染事件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3.1信息收集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大渡口区及市级部门发布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
3.2.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等级。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升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相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涉及跨区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2.5预警调整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3.1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也可通过“023-61510901”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或通过“023-68081234”政府服务热线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分别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3.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3.3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3.4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区应急管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联防联控机制。接到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政府指示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寻求帮助和指导。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时,由区政府协调。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应急处置组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和类别,按以下规定协同处置:
(1)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开展现场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3)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企业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方法,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4)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每2小时向综合协调组、舆论引导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将应急处置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5)编写污染处置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书面报综合协调组、舆论引导组和应急监测组。
4.2.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大气、水体、土壤监测项目、点位、频次、方法等,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3)及时收集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相关数据,对照环境标准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每2小时向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和事件调查组报告相关情况。
(4)根据需要协调国家或相关省市监测力量增援,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源参与应急监测耗材储备、设备维护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5)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6)将应急监测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大气监测布点”“水监测布点”中登记;编写应急监测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书面报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和事件调查组。
4.2.3现场调查
事件调查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调查工作。
(1)查明涉事单位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
(2)查明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可能进入外环境的通道。
(3)查明污染发生原因,做好调查笔录,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通报并会同公安部门及时锁定相关证据。
(4)每2小时向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将现场调查情况放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中共享。编写现场调查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书面报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
4.2.4信息报告
(1)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生产经营者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区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刻进行初步甄别,迅速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向市政府、区级部门向市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并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终报内容主要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2.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舆论引导组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提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经指挥长审批后按照工作程序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政府或政府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泄漏物种类、监测数据、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收集、研判、报告和引导工作,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疑问、谣言、传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6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后勤保障工作。
(1)与各工作组密切衔接,及时调配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仪器设备、应急车辆参与应急工作,协调指挥大厅、指挥车、单兵应急平台、通讯、网络和电力保障。
(2)协调应急工作经费。
(3)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4.3.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指标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根据环境应急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区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终止,下达终止指令。
满足上述条件时,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3.2应急终止程序
针对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在区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牵头,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应急人员接到应急状态解除通知,清理好应急物资,撤离事件现场。
针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其他单位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3.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领导机构应根据环境事件区指挥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同时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查找事故原因,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和相关药品的保质情况,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善后工作组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件调查组根据职权划分,按照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善后工作组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或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或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应急保障组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级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利用区域内技术人才、专家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支持。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或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大渡口区于2022年开展有“重庆市九龙坡区、大渡口区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演练”等;于2023年开展有“重庆市大渡口区2023年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演练”等。通过具体的应急演练检验《重庆市大渡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查找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增强各应急队伍的实际应急处置能力,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支撑。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大渡口区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渡口府办发〔2018〕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