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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3-001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5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3-001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 成文日期 ] 2023-11-15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渡环执罚〔2023〕19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2319

被处罚单位:重庆恒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731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车家坪*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82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点堆放了约1.5吨含切削液的铝屑,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规定,含切削液的铝屑属于危险废物。虽你单位建有危险废物贮存点,但该危险废物贮存点有一侧未采取设置截流沟等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证明你单位机加工使用后的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含该切屑液的铝屑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中“5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2.20238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23829日《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证明你单位堆放含切削液的铝屑的危险废物贮存点有一侧未采取设置截流沟等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3.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39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319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于202310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23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你单位堆放含切削液的铝屑的危险废物贮存点有一侧未采取设置截流沟等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已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我单位20231018日复查时,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危险废物贮存点新建了截流沟,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等因素,选择裁量因子代入计算公式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15,地址:大渡口区春晖大楼208室。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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