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3-002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8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4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3-002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4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8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渡环执罚〔2023〕24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23〕24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长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514H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层*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0月13日夜间,我队执法人员接群众反映,重庆市大渡口区长河原小区附近存在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扰民情况。经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群众反映的项目为你单位承建的大渡口区锦霞路AB段项目工程。检查时,你单位未出示夜间施工证明,现场有工人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使用的机具有1辆水泥泵车、1辆水泥罐车,作业期间有噪声发出。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场界环境噪声为61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标准限值6dB(A)。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3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23年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夜间施工行为;2.《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3﹞第7064号),证明你单位夜间施工时场界环境噪声超标;3.《劳务承包施工合同》《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1月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3〕22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3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23〕2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你单位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超标排放噪声,已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噪声超标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等因素,选择裁量因子代入计算公式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玖仟伍佰叁拾壹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15,地址:大渡口区春晖大楼208室。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