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0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0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0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2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4〕2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汪明全
身份证号:372502********6450
地址:山东省临清市唐园镇东尚庄村*-*号
经查明,2022年5月以来,你在大渡口区建胜镇四民村六社从事轴承翻新业务,在轴承翻新过程中有研磨废水产生,为方便处理研磨废水,多次通过暗管将研磨废水排放至厂房外公厕化粪池。经我局监测人员对所排废水进行采样分析,结果显示废水中含总铜3.89mg/L,总锌32.7mg/L。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 大渡口区公安分局《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影印件、案件照片影印件,2023年4月23日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影印件、视听资料,2023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影印件,证明2022年5月以来,你在大渡口区建胜镇四民村从事摩托车轴承翻新业务,在轴承翻新过程中有研磨废水产生,你将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研磨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厂房外公厕化粪池;2.《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3﹞第7022号),证明你通过暗管排放的生产废水里含铜、锌重金属;3.汪明全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影印件和笔录影印件,证明你是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通过私设暗管排放研磨废水的违法行为,并清除私设暗管。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