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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0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 发布日期 ] 2024-05-22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0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22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中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47

当事人名称:重庆中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69B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

我队于20244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市级蓝天帮扶转交问题线索后,我队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416日对你单位马桑溪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三次油气处理装置泵管道连接处泄漏浓度为61174.2μmol/mol,你单位马桑溪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44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245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队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院于2024416日对你单位马桑溪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检测;2.《检验报告》(No.2024041604983),证明你单位三次油气处理装置泵管道连接处泄漏浓度为61174.2μmol/mol,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第5.5 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规定;3.《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是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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