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9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9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8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渡环执罚〔2024〕11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卓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470L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号*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件后,我队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生产销售,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双河村建有一条沥青拌和楼生产线,该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于2024年3月开始建设,2024年4月建成,总投资额96.014万元。经核实,该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项目类别中“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其他”环评类别,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4年5月24日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24年6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5·29”大渡口区跳磴镇重油泄露事件调查笔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双河村建有一条沥青拌和楼生产线,2024年5月24日检查时未生产,该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于2024年3月开始建设,2024年4月建成,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单位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项目类别中“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其他”环评类别,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3.2024年7月5日重庆易立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重易资评报字(2024)第26号),证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你单位涉及的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4月23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86.29万元;4.大渡口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移交的重庆豪池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卓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华韶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地协议》复印件、重庆华韶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豪池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再生利用协议》复印件、2024年6月14日大渡口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讯问笔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的场地租赁费为9.724万元;5.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14日大渡口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讯问笔录》复印件、2024年6月5日大渡口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询问笔录》复印件、2024年6月25日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大渡口区重庆卓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煤焦油泄漏事故次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7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1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24〕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你单位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项目类别中“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其他”环评类别,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于2024年3月开始建设,2024年4月建成,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后果、社会影响以及配合调查取证等情节,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计算罚款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捌仟零柒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15,地址:大渡口区春晖大楼208室。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