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2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2 |
[ 索引号 ]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2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2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2 |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四个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银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4EC134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66号银海北极星1幢4-商业1A区613号
2024年6月26日,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四个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大渡口柏敖线迁改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含泡沫剂的施工废水抽至三级沉淀池后再外排至附近雨水管网。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的施工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4】第7039号),监测结果显示重庆四个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排的施工废水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24年7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部分),证明重庆四个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大渡口柏敖线迁改工程,该公司将含泡沫剂的施工废水抽至三级沉淀池后再外排至附近雨水管网。2、《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4﹞第7039号),证明重庆四个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排的含泡沫剂施工废水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3、2024年7月1日龚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重庆四个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