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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发布日期 ] 2024-09-03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3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16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416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芮航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孝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8M9P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355号当代城**-商铺*

20247189时,我队执法人员在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万商国际中心的重庆芮航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料堆存仓库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储存堆放砂石物料过程中,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河沙和石粉未采取防尘网覆盖,且场内道路有积尘,易造成扬尘污染。你公司上述的行为已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7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24726日《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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