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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渡环执罚〔2024〕14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2414

当事人名称:重庆芮航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8M9P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号当代城**-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718日,我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万商国际中心的建筑物料堆存仓库,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河沙和石粉未采取防尘网覆盖,场内道路有积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 20247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2472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位于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万商国际中心的建筑物料堆存仓库,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河沙和石粉未采取防尘网覆盖,场内道路有积尘;2.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队于20248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241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你单位的建筑物料堆存仓库,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河沙和石粉未采取防尘网覆盖,场内道路有积尘,已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选择裁量因子代入计算公式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15,地址:大渡口区春晖大楼208室。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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