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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渡环执罚〔2024〕15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2415

当事人名称:重庆远瑾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KC5M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风路**幢第*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730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房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有喷漆房2间,2间喷漆房内均无废气治理设施,废气经管道从楼顶直接排放。经查,你单位远瑾整体家居项目于2019115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47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2488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 2024730日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内无废气治理设施,废气经管道从楼顶直接排放;2.2024815日张仁荣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渡)环准﹝201918号)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远瑾整体家居项目于2019115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3.202488日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是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82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241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执改〔2024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你单位远瑾整体家居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已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环评类型、污染治理建设情况、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选择裁量因子代入计算公式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15,地址:大渡口区春晖大楼208室。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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