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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 索引号 ] 11500104009286543C/2024-001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4]25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渡环执改〔202425

被责令改正人:任小林

居民身份证号:5102*******381X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黄桷路**单元7-3

2024919,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110KV华跳南北线迁改工程”(地址位于大渡口区跳磴镇跳磴轻轨站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清运渣土作业过程中,挖机作业点位未配套喷淋等控尘措施,作业过程中存在扬尘污染。你作为该单位扬尘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49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2492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清运渣土作业过程中,挖机作业点位未配套喷淋等控尘措施,作业过程中存在扬尘污染。2.《经营承包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承建了“110KV华跳南北线迁改工程”项目,你是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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